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09-10-16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07727日公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现作如下解读:

一、《特别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三项职责。

一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上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特别规定》赋予了质检部门六项监管职责。

一是建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

质检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二是建立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六条)。

质检部门应当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三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质检部门对生产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四是建立违法行为书面转交、移交制度(第十四条)。

对于接到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六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上述六项制度设置中,对执法部门提出了很多要求,如以往我们在行政监管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记录、签字、归档备查。这次《特别规定》规定监管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这个新规定,一定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好,保证监督检查的情况能得到准确记载,有据可查,可以这样说,如果检查了,没有书面记录、签字归档,责任追究时可以视为没有进行监督检查。

 三、《特别规定》设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七项义务。

 一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是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是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四是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是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六是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加入收藏 ] [ 打印此文 ] [ 关闭 ]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