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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发证程序
发布时间:2008-12-03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   浏览次数: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发证程序


一、登记机关: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

二、送审资料:
1.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
2. 质监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出具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意见;
4.《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核,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以下工作:
1. 在《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填入“设备注册代码”、“使用证编号”,盖注册登记印章;
2. 发注册铭牌;
3. 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核定为1、2级的液化气罐车和超高压容器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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