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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范围 市区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及到期复查申请;县(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能考核的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及到期复查申请。
(2) 办事程序 接受申请:申请单位应依法具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动条件。申请单位应递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人复印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复查申请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递交)、申请单位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自查的考评报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属复查换证的产品,应提供申请单位或法定计量购出具的产品全性能试验合格的报告)。 考核评审发证:在接受申请后7天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评审考核;评审结束7天内完成审核,合格的颁证;评审考核不合格企业,限期在三个月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3) 收费标准和依据 收费标准:考核费100 元/次;修理考核资80 元/次;证书费10元/次;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依据: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4)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制造、修理计量错具许可证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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