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WTO/TBT-何谓非歧视原则
何谓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 ①最惠国待遇(MFN):根据WTO协定,各成员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歧视。如果某一个成员在贸易上给予另一个成员特殊优惠的政策,例如给予较低的关税率,那么必须给所有的WTO成员以同样的优惠。这个政策非常重要,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第一条就是这个政策,它制约着货物贸易的整个领域。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也是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和知识产权贸易协定(TRIPS第4条)考虑的首要原则,尽管某些具体做法稍有不同。 有些情况可以例外。例如, 在一个地区内的某几个成员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协议,协议范围内的货物可以实行自由流动,但是不能超出这个集团;或者,一个成员对来自另一个成员的不公平贸易,可以提高壁垒以抵制有关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在服务方面,.WTO允许成员在某些有限条件下,进行歧视。.这些例外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才允许使用。通常,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一个成员每一次在货物或服务方面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时,都要对其所有贸易伙伴的同样货物或服务给予同等的待遇,无论这些贸易伙伴贫富如何或强弱如何。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何为最惠?这个名字听起来似乎是只给某一个特定国家以特殊待遇。但是在WTO中,它实际意味着非歧视的意思,也就是说真实待人,一律平等。WTO的第一个成员都要以最优惠的贸易伙伴的态度平等地对待所有其它成员。如果一个成员提高了给予某一个贸易伙伴的利益,那么它必须给所有的WTO成员以同样最好的待遇。最惠国原则保证了每一个成员都要平等地对待其100多个同行成员,享受同样的优惠待遇。 ②国民待遇:对待外国人和本国人平等。至少在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之后,进口产品应当享受与本国生产的产品同等的待遇。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外国和本国的商标、版权和专利。 国民待遇指的是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样的待遇。这个原则在WTO的3个主要协定中都有体现。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中规定在第3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规定在第17条, 在知识产权贸易协定(TRIPS)中规定在第3条,在执行中当然会有微小的差别。 国民待遇是在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项目进入本国市场之后实施。因此对进口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项目征收进口关税不能被看作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