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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反倾销反补贴司法解释


  中国于2002年12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司法解释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次明确由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各成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本国产业,但也要求成员国建立对与反倾销、反补贴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上述两项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院为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所做的努力。二者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3种类型:

  第一类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既包括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补贴及补贴金额作出的终裁决定,也包括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都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二类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

  第三类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还有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这些复审决定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今已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决定,或者外经贸部作出有关决定。

  根据规定,以下5种情形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将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