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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牛肉实施强制性标签制度


  7月1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EC)第1760/2000号法规,建立了对牛的验证和注册体系,并对牛肉和牛肉制品的标签标识作出了规定,原欧盟理事会第820/97号法规同时作废。新法规由欧洲议会主席尼古拉.方丹与欧盟理事会主席格拉瓦尼共同签署,刊登在8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并将于刊登之日三日后正式生效。该法规适用于2000年9月1日之后(含9月1日)屠宰的牛肉,旨在提高欧盟消费者对牛肉及其制品的信心,维持对公众健康的高水平保护,维护欧盟牛肉市场的长期稳定。

  上述法规是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并采纳了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洲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的。鉴于疯牛病危机而引起的牛肉及牛肉制品的市场动荡,欧盟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牛肉及其制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透明度,特别是要建立可追溯制度,借以促进牛肉的消费。为保持消费者对牛肉的信心并消除误解,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向消费者提供足够清晰的产品标识信息,同时在生产环节对牛建立有效的验证和注册体系。

一、牛的验证和注册问题

欧盟每一成员国都将建立一项牛的验证和注册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因素:牛耳标签,电子数据库,动物护照,企业注册。欧委会和各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将随时通过这一体系搜取有关信息。
按原来的规定,所有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的牛或1998年1月1日之后在欧盟区内进行销售的牛,都必须在牛耳上加挂标签,每一标签均有单独的校验码。如无标签,不得向外转运。对从欧盟之外第三国进口的牛,也同样须根据上述规定在牛的进口地加挂牛耳标签。未经成员国主管部门许可,牛耳标签不得挪动或更换。
从1998年1月1日始,每头牛在其出生后14天之内,成员国主管部门应为其签发一本护照。从此,这本护照便与其“主牛”形影相随。一旦这头牛突然死亡或被屠宰或出口到欧盟之外的第三国,其护照须交回成员国主管部门。
最迟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将根据欧委会的报告和建议,探索实施电子验证程序的可行性。

二、牛肉和牛肉制品的标识规定

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标签。
1、强制性标签体系
该体系将分两阶段进行,即自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标签内容须包括:参考号(据此保证牛肉和被屠宰牛之间的可联系性),屠宰场批准号,切割厂批准号。从2002年1月1日起,标签内容还须加上:牛的出生地,饲养地所在国家(包括第三国),屠宰地所在国家。而对于从欧盟之外第三国进口的牛肉,则须在标签上注明“产地:非欧盟国家”和“屠宰地:xx国家”。
2、自愿标签体系
如标签含有上述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的信息,经营者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自愿标签说明书应指明:标签所含信息;为确保标签信息准确性所采取的措施;在生产及销售的各个环节所建立的控制体系;如果经营单位为团体,还需列出对不遵守该说明书的个别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3、对从欧盟之外国家进口牛肉的自愿标签体系
如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该标识是依据第三国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进行的。该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委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生效,通报的内容包括:第三国主管部门名称,评估该说明书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接收该说明书的所有经营者的名录。随后,欧委会将把上述通报内容传递至各个欧盟成员国。

根据该项法规,各成员国须于2000年10月14日前指定负责执行该项法规的主管部门。在最迟至2003年8月14日之前,欧委会将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将随附适当建议,争取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含有牛肉成分的所有加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