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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注销程序


  1.系统成员欲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含三个月)内,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同时,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即停止使用并应到当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所办理注销手续。

  3.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当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所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4.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
①系统成员因故自行提出不再继续使用商品条码,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注明停用原因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分中心。
②系统成员因停产、破产、解散而不再使用商品条码,市、县局条码工作人员核实后,填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注明注销原因,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分中心。
③对逾期三个月且经多次通知(书面、电话、上门)仍未续展的系统成员,由各市县局填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注明注销原因,签名并加盖公章,上报分中心。
④因未按时续展超期半年,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该企业再次申请时,分配新的厂商识别代码。
⑤非系统成员本身原因未按时续展造成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分支机构需写明原因,报中心批准后,方可恢复原厂商识别代码。

  5.分中心将各市县上报的注销材料整理,加注处理意见,上报中心。

  6.分中心将中心的批复结果登记录入,5日内将《注销通知书》寄送有关市县局条码负责人。

  7.市县局接到通知,核实后将《注销通知书》5日内送达有关企业。

  8.企业在其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9.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新增厂商识别代码
①已获得一个EAN厂商识别代码的系统成员,再申请UPC厂商识别代码时,须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和《UPC申请表(英文)》,并交纳UCC会员费50美元(按当天人民币牌价,折成人民币交纳),免收加入费和维护费。
②已获得一个EAN或UPC厂商识别代码的系统成员,再申请EAN厂商识别代码时,须上报企业新增厂商识别代码申请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产品目录(书面材料或电子材料均可),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不另行收费。
③新增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截止日期与其第一个EAN或UPC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截止日期相同。
④若第一个EAN或UPC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其他新增厂商识别代码同时被注销。

单 位: 镇江市技术监督情报所
地 址: 镇江市运河路18号
邮 编: 212002
电 话: 0511-5211399
传 真: 0511-521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