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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局网站上公布听证结果。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报道会议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决策事项以及其他程序中需要进行听证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局听证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和其他相关处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听证的主办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的方式进行。有关处室应当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本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的,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三条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四条 本局以下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听证:
(1)重要政策的制定;
(2)重要工程建设;
(3)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
(4)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五条 与听证相关的决策文本、机关文件应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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