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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程序,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政务,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政务公开审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局长、纪检组长及政策法规处处长组成,负责对本局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核的原则
1、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2、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三、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是政务公开的内容,都要由相关科室提出预审申请,经过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未经审核小组审核的内容不允许公开。
四、审核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
五、对不经审核小组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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