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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质监局政务公开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本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重大行政决策;
(3)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财政预决算报告;
(5)政府采购情况;
(6)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9)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公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示;
(4)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发布政府信息形式公示;
(5)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POPS彩色广告等形式公示;
(6)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有关处室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业务处室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