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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意见》,现就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镇江市市区、新区及丹徒区区域内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镇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向获得计量授权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不按规定向镇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报备案、强检计量器具未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并经检定合格就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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