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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市区、新区及丹徒区区域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镇江市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向获得计量授权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按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保证检定质量;检定周期原则上计量检定规程执行,若要变更,须经省质监局同意;检定费用严格要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四、承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将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信息录入CQS数据库,并报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江苏省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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