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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陈)醋产品名称及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报程序
为方便镇江香醋生产厂家申报使用镇江香(陈)醋产品名称及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结合镇江市制醋行业实际,制定本程序。
1、企业根据自己需要向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申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申报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2)在GB/18623-2002《镇江香醋》国家强制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3)原材料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并建立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4)能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具备镇江香(陈)醋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工艺装备,且运行良好。建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台帐;
(5)设有镇江香(陈)醋质量检验机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素质能满足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6)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应的,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生产、包装、仓储场地,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7)"三废"治理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要求。
2、申报办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初审;
3、通过初审的企业向申报办提交如下正式申报材料:
(1)镇江香(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生产者简介;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GB18623-2002《镇江香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地域(镇江地区)的证明材料;
(4)近两年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醋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5)其它有关质量、荣誉等证明材料。
4、申报办依据考核细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现场审查考核。
5、经现场考核审查合格的镇江香醋产品,由市申报办签署意见后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省申报机构)报送申报材料。
6、经省申报机构审查的合格的镇江香醋产品,由有关申报办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向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保护办)审核。
7、经国家保护办审核合格,予以注册登记、公告的镇江香(陈)醋产品,即可使用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并在其标签和包装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8、镇江香(陈)醋生产企业根据本厂生产销售产量,向市申报办申报提产品标签印刷计划,经审批到经考核批准的印刷厂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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